·政府主导型债转股一般由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政府设立的处置机构中,再由处置机构决定是否转换为股权,美国、日本、拉丁美洲国家等均采取过此种形式。
王苇航
在国际实践中,债转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商业银行主导型债转股,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实际操作的难度等,采用该方式的国家较少。二是政府主导型债转股,集中处置不良资产模式下通常被采用,一般由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政府设立的处置机构中,再由处置机构决定是否转换为股权,美国、日本、拉丁美洲国家等均采取过此种形式。
美国:成立重组信托公司,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同处置不良资产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一度相当严重。由于房地产价格暴跌,1980年至1994年,美国有六分之一参与联邦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破产或需要政府救助,这些机构的总资产占当时全美银行业资产的20.5%。
为及时稳定经济和金融秩序,1989年8月,美国政府成立了临时机构重组信托公司,接管了大量破产的储蓄信贷机构,并促成储蓄信贷机构并购重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重组信托公司及时推出了处置不良资产的整体战略措施:一是公开拍卖和投标,将其接管的大批商业银行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二是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民间合格承包商进行处置。三是资产证券化。四是由重组信托公司与民间投资者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处置破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同时,美国政府将不良贷款从问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交由专门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上述一系列举措,不仅有效防范了危机进一步恶化,也为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的繁荣打下了基础。
日本:政府牵头建立坏账处置政策框架,以稳定银行业运行
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银行“超贷”问题日益突出,不良贷款大量涌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银行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吸收了大量企业的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并且可以干预企业的一般经营。然而,随着这一制度的形成,银企关系更加密切,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显著加强,二者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从而导致了更多不良贷款的产生,所以,二战后大规模的债转股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日本的不良资产问题,反而成为日本20世纪90年代不良贷款危机爆发的根源。
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后,日本房地产和股票市场10年里下跌了65%,银行大量贷款无法收回。为解决巨额不良资产问题,日本政府牵头建立了坏账处置政策框架,以稳定银行业运行。其中包括:设立金融监督厅和金融再生委员会,负责全面清理100多家主要银行的不良资产;由日本银行出资建立整理回收机构、由存款保险公司出资设立金融再生机构,向资本充足率低的问题银行注资;成立“过桥”银行,专业经营和管理问题银行的有效债权,坏账则托管给整理回收机构,并向民间金融机构转让股权或经营权等一系列措施。
拉丁美洲国家:由外国企业购买银行债权,将债权换成当地货币,用于购买企业股权
由于外债危机严重,拉丁美洲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实行政府主导型债转股。1975年至1982年,拉美国家商业银行贷款负债年均增速达到20%,外币债务从1975年的750亿美元骤升至1982年的3312亿美元,占当时GDP的50%以上,等于同期出口的3.8倍。债务危机爆发之后,拉美各国纷纷推出了债转股计划,通常由外国企业以一定的折扣率购买银行债权,再由外国企业到该国央行将债权换成当地货币,用于购买企业股权。
拉丁美洲国家通过债转股有效减轻了外债,从1982年到1990年,拉丁美洲国家的外债从8460亿美元仅增加到12800亿美元。同时,债转股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有效地控制了资金外逃,还能帮助银行摆脱非经营性债务带来的负担。但是,拉丁美洲国家的债转股也导致了通货膨胀和更高的利率,引发了外资控制权等问题。
各国通常由政府部门设定政府主导型债转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由于经济条件、政治制度以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差异,各国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采用的手段也不尽相同。但整体而言,不良资产的处置围绕两个核心点进行:一是不良资产是放在资产负债表内还是表外处置,二是怎样才能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最大化。若将不良资产放在表内,银行需要运用核销呆账准备金以及资产保全等手段实现不良资产的逐渐消化;若将不良资产放在表外,则需要将其剥离出来交给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而处置收益能否实现最大化往往取决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框架、社会信用状况、市场信息有效性、资本交易平台建设以及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消化能力等实际情况。
在政府主导型债转股方面,各国通常由政府部门设定债转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并进行监督。在债转股范围方面,通常选择国家的支柱行业、进出口替代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等陷入财务困境的重点企业,部分国家还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规模。在债转股条件方面,通常要求企业当前或经重组后产品有市场,技术相对先进,管理水平较高,同时要求企业剥离无效和低效资产、裁减冗员、降低不合理的薪资成本等瘦身措施,聚焦主业。在债转股程序方面,大部分国家对债转股的主体、流程、期限、监管部门等进行了规范,有的甚至对债转股的转股比率、转股金额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