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政〔2007〕2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精神,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我厅对2006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全省人事系统依法行政,提高人事法治化水平。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