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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 高经会-会费缴纳标准
2014-10-10 42 返回列表

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制度

 

为规范会费的收支管理,保证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更好的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对协会所有会员有效,凡是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按时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会费,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保证协会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会费的缴纳标准:按会员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缴纳方式,收费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             会费20000/

2、常务副会长单位       会费15000/

3、副会长单位           会费10000/

4、常务理事单位         会费 5000/

5、理事单位             会费 2000/

6、会员单位             会费 1000/

第四条  会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按照《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1、事业活动费用:用于各项调查研究、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单位考察学习、业务咨询等开支。

2、会议费用:用于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主持的各类讲座培训论坛等会议指出。

3、资料费用:用于协会各类刊物出版、赠送会员及相关单位的会刊及资料、汇报材料、信息网络等开支。

4、接待费用:用于上级领导、兄弟协会、会员单位、政府相关检查部门的接待开支。

5、行政办公经费:用于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聘用人员工作、专家劳务费、办公费用、差旅费等开支。

6、按规定增添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开支。

7、其他费用开支。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

1、  协会收取的会费均由协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配备兼职会计和专职出纳各一名。

2、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230日之前。会员单位须将应缴会费通过银行或其他形式交协会秘书处。

3、  会员单位如因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按时支付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减缴、免缴会费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后,予以缓缴、减缴、免缴当年会费。

4、  协会取得的会费,一律使用财政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催缴会费,日常经费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的经费或一次性数额较大的费用必须报出预算后按级审批,各项开支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5、  每年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上作年度财务收支说明,年度财务报表要发给每个理事,在换届工作中,必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和监督。

6、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汇报协会收支情况。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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