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决策制度
为使本协会遵照章程要求,推动协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凡涉及协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二、本协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协商,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需认真研究,并通过协会办事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落实。
三、本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会议要有记录。
五、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会长、秘书长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的开展工作,将协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六、本协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协会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七、每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有纪要确认。
八、本制度经协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九、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i-font-??:00?^?^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8、 秘书长每年对新会员和清退会员的名单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上通报,并在协会会刊和网站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