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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 高经会-人事管理
2014-10-13 2753 返回列表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仅适用宁波市高级经济师协会当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招聘一律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       招聘工作人员,均以学历、品德、能力、工作经验等为综合素质作为聘用条件。

第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把关,报会长或理事会审议同意。

第五条       聘用人员须通过有面试和笔试以及电脑等知识的现场操作后进行评议,从中择优。试用期合格后才能录用(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成为协会工作人员。

第六条       新成员一经录用即与协会签订聘用协议,并落实好社保单位,及时办理社会统筹金。

第七条       协会对聘用人员给予必要的工作上的传、帮、带,使他(她)们较快的熟悉工作,熟练工作。被业内人士所认可。

第八条       根据协会的收支状况和被聘人员的表现,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条件尽可能改善他们(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九条       被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不能损害协会形象。一旦发现违纪违章,追究责任,并作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被聘人员应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每年要有自我工作总结,秘书长对总结要填写鉴定意见,并结合理事会的评价。

第十一条协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前对聘用人员解聘:1、工作差错时有发生;2、不能达到岗位工作要求;3、会员单位反映的意见较多;4、有不当的明显失误事项;5、协会体制变化;6、人员竞争淘汰或其他理由。

第十二条正常情况下,双方对合同的续订与否应提前2个月告知。特殊情况除外,无理由提前解约的一方应赔偿壹月的工资。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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